技能鉴定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11-07  浏览次数: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保障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促进“双证书”制度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和《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为独立法人机构,鉴定站站长(法人)由学院法定代表人兼任。职业技能鉴定站挂靠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管理,统一组织全校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与任务为:
 1
、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工作流程,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工作。
 2
、收集、审核、协调各系部年度(学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制定全院年度(学期)职业技能鉴定计划,并上报省鉴定中心。
 3
、受理全校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经省鉴定中心核准后,录入考生信息,编排考场,协助省鉴定中心打印《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准考证》。
 4
、依据《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联合省鉴定中心共同负责组织成立相关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组。
 5
、在省鉴定中心的督导下,组织申报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参加职业技能考试或考核;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6
、录入、汇总和上报鉴定考核成绩,按省鉴定中心的要求整理考生信息,并协助省鉴定中心办理和发放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7
、每次鉴定活动结束后,向省鉴定中心提交鉴定报告,协助省鉴定中心对考评组工作做出评价。
 8
、负责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向省鉴定中心上报鉴定相关信息。
 9
、负责全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总结。
 10
、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制度建设。
 11
、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本单位考评员队伍建设。
 12
、负责鉴定相关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13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在校内开展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宣传和政策法规咨询工作。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承办单位为各系部。各相关系部成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系部主任担任,成员为各相关鉴定所在的教研室主任及相关辅导员。负责协助鉴定站落实和完成本系部具体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与任务为:
 1
、负责本部门职业技能鉴定场所、实训基地(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以满足鉴定需要。

2、负责编制本系部学期的《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申请表》,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3
、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部分常规工作。包括:宣传发动、报名登记及所需相关资料(如申请表、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的收集;协助收取培训、鉴定、办证费用;推荐教材、教学参考资料;申报学员技能鉴定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初审;推荐校内考评员;发放准考证;协助完成考务及考场管理;负责实操鉴定的现场调度;对鉴定结果进行成绩分析等。
 4
、做好对申报的鉴定项目的教学计划,制定有效的培训工作计划、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

5、负责按照实际需要制定当场次鉴定在考评过程所需发生的教学设备与实验器材(含消耗性材料)购置计划,报主管单位审核批准,执行采购并落实到位。

6、推荐合格有效的考评员参加考评工作,协助做好考评员的现场考评工作。

第四条考评员

1、考评员是在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工作的人员。

2、担任考评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够自觉遵守有关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秉公办事,在本地区、本行业专业技术有较高威信;(二)具有3年以上本工种专业工龄,有从事过职业技术培训、考核的经历;并具备相应的有效资格证书;

3、凡符合考评员任职条件的人员,由其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申报表》,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本人专业工作经历、工作业绩、技术革新等方面的材料,经其所在系部推荐,院职业技能鉴定站根据考评员条件,对本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4、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鉴定规定、方式、方法、评分标准、工作守则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信息交流等。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资格考核后,将培训、考核情况报主管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经核准后,由主管劳动行政部门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胸卡。

5、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由学院承担取证费用)的人员,必须接受学院鉴定站的有偿聘任,如不接受聘任,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所需的全部费用由本人承担。在考评员资格有效期内,无故累积三次不接受委托考评任务的,院职业技能鉴定站有权向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建议取消考评员资格,在新一轮的资格审查中有权不予推荐考评资格。

6、考评员要遵守考评员守则,严格执行鉴定规程、考场规则以及对职业技能鉴定考教分离、回避制度,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

7、考评员对在鉴定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经过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省市劳动行政部门取消其考评员资格,收回其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并通知财务处由其本人承担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所需的全部费用,性质严重的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运行程序

第五条 各系部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逾期不补),按规定要求填写《学期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申请表》经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核后,报送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站。
第六条 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站根据各系部的计划,于开学一个月内公布工种《鉴定公告》,各系部根据《鉴定公告》要求,宣传、动员、组织学生报名。
第七条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学生,原则上以班为单位报名,按要求填写《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报名表》,由各系部进行报名资格初审签字盖章后,统一到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站报名。
第八条 经鉴定站批准参加鉴定的学生按规定交纳培训鉴定费用。
第九条 各系部对报名参加鉴定的学生组织开展鉴定前培训工作。
第十条 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站严格按照《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组织考试,原则上每学期利用两个周未(6月份和12月份)集中全院所有鉴定职业(工种)进行鉴定工作,其他时间不再另行安排鉴定。

各参与当次鉴定的系部应在鉴定计划申请时同时推荐当次鉴定考评的考评员名单3-4名(含考评组长),由院鉴定站会同省鉴定中心做好统筹安排。

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站接到省鉴定中心的技能考试备料通知后,应2天内将备料通知转发至当次鉴定所在的系部鉴定领导小组组长,由系部鉴定领导小组组长统筹安排本系部备料员做好考前准备工作,各系部鉴定领导小组组长要做好保密、协调、落实实操鉴定的备料及实操鉴定现场的调度工作。
第十一条 经学校职业技能鉴定站批准参加技能鉴定的人员,持鉴定站发给的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参加鉴定。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结束后,鉴定站负责会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理考试合格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并分发到各系部,由各系部负责向考生分发。
第十三条 理论考试试卷由省鉴定中心统一改卷,如授权由学院鉴定站改卷的,则由学院鉴定站统一安排人员进行改卷,改卷人员应且相应的考评员资格,并遵守教改分离的原则。

每学期鉴定结束后,各系部应对本学期职业鉴定的成果进行分析评估,并报院技能鉴定站进行总结,并做好各种鉴定资料、数据、信息、材料的统计与存档。

第四章成绩与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两种形式共同组成,两种考试形式均及格视为鉴定合格,准予发放资格证书。

 1、 理论考试由学院技能鉴定站负责统筹安排,所在系部协助。技能考核原则上根据省鉴定中心的安排委派考评人员(由学院鉴定站安排的,则至少要有一名考评员为校外考评员)。

2、各系部应做好实操考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实操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3、培训或任课教师要在考试前告之考生所需携带的考试必备的用具。

4、考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及考务工作守则,不得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

5、考评员要客观公正及时考核评价每一位考生,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十五条考评人员评定的成绩必须经考评组长确认签字后方可生效,并在考试结束后即将评定的成绩交由鉴定站专人进行登录。

第十六条考生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单项合格的,其单项成绩予以保留(其中全国统考的有效期为一年,普通工种鉴定有效期为二年),不及格考生在有效期内可向所在系部申请补考。
第十七条技能鉴定站对试卷、有关表格、资料须按规定保存一定年限(考核可保存工件由所在系部负责按规定保存一定年限);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核发证书花名册须长期保存。鉴定站编号、考评人员编号、考生准考证号、职业资格证书编号采用国家统一编码规则。

第五章证书核发与管理

第十八条考生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均合格,由职业技能鉴定站向上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按规定办理相应证书,发放给考生并做好发放纪录。
第十九条证书的填定、印鉴及编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考生证书遗失后,可向技能鉴定站提出申请,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补发。

第六章:收费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标准,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鉴定报名费的直接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鉴定报名费,按上级鉴定主管部门指定的标准收取。收取后按上级技能鉴定主管部门的收费标准上缴鉴定费及技术支持费。

第二十三条 各承办单位不得直接向学生收费,所有对外和对内的开支均由院鉴定站提出申请,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统一负责支付。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鉴定站所有的鉴定业务受院纪检、监察室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业职业(工种)鉴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下六条 本办法由院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解释,自201671日起试行。

第二十七条相关质量记录表:

1、《鉴定计划申请表》

2、《鉴定公告》

3、《备料通知单领取单》

4、《鉴定监考安排表》

5、福建省职业资格鉴定申请表》

6、《考生报名信息模板(电子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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